蘇州離婚時怎樣分割財產?

  文章標題:蘇州私人調查-蘇州離婚時怎樣分割財產?
  文章簡介:蘇州私家調查離婚取證-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、獎金、生產經營收益、知識產權收益、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(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),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,如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、住房補貼、住房公積金、養老保險金、破產安置補償費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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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前文關鍵詞:蘇州私人調查

正文:

  離婚時財產分割主要涉及以下方面:

 

  ### 明確財產范圍

 

  - 夫妻共同財產: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、獎金、生產經營收益、知識產權收益、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(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),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,如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、住房補貼、住房公積金、養老保險金、破產安置補償費等。

 

  - 夫妻個人財產:一方的婚前財產,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、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,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,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,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。

 

  ### 遵循分割原則

 

  - 男女平等原則:夫妻雙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,平等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。

 

  - 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:分割財產時,可適當給予撫養子女的一方或女方多分,或分配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,如住房。

 

  - 有利生活,方便生活原則:不宜分割的財產,應分給需要該財產且能更好發揮其效用的一方,并按實際價值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。

 

  - 照顧無過錯方原則:一方存在重婚、與他人同居、實施家庭暴力、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等過錯的,法院判決時會適當照顧無過錯方。

 

  -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:不得損害國家、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,不得把屬于國家、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共同財產分割,不得借分割共同財產逃避共同債務。

 

  - 給予補償原則:一方因撫育子女、照料老人、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,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,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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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### 具體財產分割方式

 

  - 房產分割:有明確婚前房產證明或夫妻雙方簽訂的房產所有權協議的,按協議執行。由一方婚前承租、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,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,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。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,可通過競價取得房屋所有權;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,經評估后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給另一方相應補償;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時,拍賣房屋后的所得價款進行分割。

 

  - 車輛分割:若汽車是婚后購買且雙方無特別約定,一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,可協商分割,一方要車則給予另一方相應經濟補償;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,法院會考慮雙方實際情況,如一方工作地點偏遠且交通不便,可能將車判歸該方,但需給予另一方補償。若汽車是婚前一方購買,婚后雙方共同還貸,汽車歸購買方所有,購買方應向另一方補償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對應的增值部分。

 

  - 存款及投資收益分割: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名下的存款、理財產品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,主張為個人財產的需舉證證明。對于證券類資產,如股票、債券、投資基金份額等,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,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。有限責任公司、合伙企業中的資產以及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資產,分割時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具體情況進行處理。

 

  - 其他財產分割:如支付寶、微信錢包等第三方支付平臺內余額及余額寶等理財產品的余額,分割時與銀行存款類似。網店經營的收益、產品庫存、網店本身的價值等,夫妻雙方可協商解決,或提請法院判決。破產安置補償費,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部分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,通常根據被安置方的婚齡與其工齡的比例來計算共同財產的數額。參加的保險(財產險、人身保險),雙方可協商采取補償對方相應保費、退保后分割保費、分割保單現金價值等方式分割,協商不成可訴至法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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