蘇州第二次起訴離婚男方不同意怎么辦?
- 編輯: 星際追蹤偵探
- 2025-07-09 22:21:14
第二次起訴離婚男方仍不同意?四步突破僵局
“法官,我真的不想離庭上,丈夫李某聲淚俱下地訴說對家庭的眷戀,可坐在原告席上的張女士心里清楚,這已是她第二次起訴離婚 —— 過去兩年里,丈夫的酗酒家暴從未停止,第一次起訴因‘證據不足’被駁回后,她帶著孩子在外租房,對方卻多次上門騷擾。
第二次起訴離婚時,男方的‘不同意’往往更具迷惑性,他們擅長用‘感情未破裂’的表象拖延時間。但只要掌握方法,即便對方堅決反對,法院也可能判決離婚。以下結合實務經驗,拆解具體操作步驟。
一、用 “連續性證據” 證明感情確已破裂
第一次起訴被駁回后,很多人以為 “等 6 個月再起訴就行”,卻忽略了關鍵:第二次起訴的核心是補充 “第一次判決后感情仍無改善” 的證據。
張女士的證據鏈堪稱范本:
分居強化證據:第一次判決后,她與丈夫簽訂書面分居協議(注明 “因男方家暴分居,互不履行夫妻義務”),并保留了租房合同、物業費轉賬記錄,證明雙方已實際分居滿 1 年。
男方過錯延續證據:收集到丈夫在分居期間的三次報警記錄 —— 一次是酒后砸門,一次是在孩子學校門口拉扯,一次是微信威脅 “敢離婚就讓你好看”。這些記錄證明 “家暴行為持續存在”。
情感疏離證據:整理出近 6 個月的聊天記錄,男方除了指責和威脅,沒有任何關心孩子或家庭的內容;春節、孩子生日等重要節點,男方未出現也未支付費用,體現 “對家庭義務的徹底漠視”。
法官在庭審中特別關注 “第一次判決后的變化”,若能證明 “矛盾不僅沒解決,反而加劇”,即使男方否認,法院也會認定感情破裂。例如,李先生第一次起訴因 “缺乏分居證據” 被駁回,第二次他提交了社區出具的 “雙方無共同生活證明”(需居委會蓋章)和鄰居證言(證明 “從未見過兩人共同出入”),最終獲得離婚判決。
二、預判男方拖延策略,提前準備應對方案
男方不同意離婚時,常使用三種拖延術,需針對性破解:
假裝悔改求原諒:庭審中痛哭流涕,承諾 “會改脾氣”“會好好賺錢”。這時需拿出 “過往悔改無效” 的證據,比如男方曾寫過的五份保證書(時間跨度兩年),以及保證書后仍有家暴的報警記錄。法官會結合 “多次承諾未兌現” 的事實,認定其悔改缺乏誠意。
虛構夫妻共同債務:突然拿出 “向親戚借款 10 萬元” 的借條,企圖用 “財產分割爭議” 拖延離婚。應對方法是:申請對借條形成時間進行司法鑒定(若為近期補寫可揭穿);要求債權人出庭作證,核實借款用途(若無法證明用于家庭生活,可能被認定為個人債務)。
爭奪撫養權施壓:明明平時不照顧孩子,卻突然主張撫養權,試圖用 “撫養權爭議” 迫使女方妥協。這時需提交 “長期撫養優勢證據”,如孩子的幼兒園接送記錄(母親簽名)、醫療就診記錄(母親陪同)、老師證言(“孩子常說和媽媽住很開心”),讓法官認定 “改變撫養環境對孩子不利”。
王女士遇到更極端的情況:男方在第二次起訴時突然提出 “自己患有精神病,需要女方照顧”。她立即申請法院委托鑒定,結果顯示男方精神狀態正常,其謊言被戳穿后,法官對其誠信度產生質疑,反而加速了離婚判決。
三、庭審中抓住三個關鍵陳述節點
第二次庭審的陳述技巧直接影響判決走向,需重點把握:
回應 “感情未破裂” 時:不說 “我們性格不合”,而是具體描述 “第一次判決后,我提出好好談談,他見面就罵;孩子生病住院,他既不探望也不付錢;我換了手機號,他通過孩子同學家長打聽我的住址,這種相處模式已無修復可能”。用事實反駁 “感情未破裂” 的說法。
回答 “是否愿意調解” 時:明確表態 “同意調解離婚,但不同意和好”。若男方堅持和好,可提出苛刻的調解條件(如 “每月支付撫養費 2 萬元,且必須接受心理治療”),對方無法接受時,法官會認為 “調解和好無望”。
陳述子女撫養問題時:強調 “男方的行為對孩子的負面影響”,比如 “他曾當著孩子的面家暴,孩子現在看到他就發抖”,并提交心理咨詢師的評估報告(證明 “孩子存在創傷后應激反應”),讓法官相信 “維持婚姻對孩子不利”。
有位當事人在庭審中播放了一段錄音:第一次判決后,男方喝醉后對孩子說 “你媽就是個賤人,她想離婚沒門”。這段錄音直接讓法官認定 “男方的言行已傷害家庭關系”,成為判決離婚的關鍵。
四、利用 “第二次起訴” 的司法傾向,強化判離可能性
司法實踐中,第二次起訴離婚的判離率遠高于第一次(部分地區可達 70% 以上),原因是法院會默認 “第一次判決后仍無法和好,說明感情確難維系”。要善用這一傾向:
在起訴狀中突出 “第二次起訴” 的事實:寫明 “原告曾于 2023 年 3 月起訴離婚,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,雙方關系仍未改善,現再次起訴,懇請法院判離”,讓法官快速了解案件背景。
提交第一次判決書作為證據:判決書能證明 “雙方矛盾已持續一段時間”,若第一次判決書中記載了家暴、分居等事實,第二次起訴時可直接引用,減少舉證壓力。
申請證人出庭作證:第一次起訴時未出庭的鄰居、同事,第二次可申請其出庭,證明 “第一次判決后,從未見過兩人有和好跡象”。例如,有位同事作證 “男方在單位多次說‘我老婆就是找事,拖也拖死她’”,這種證言能體現男方無和好意愿。
需要注意,若第一次起訴后雙方有過共同旅行、大額轉賬等 “和好行為”,可能會被認定為 “感情有修復可能”。因此,第二次起訴前應避免任何可能被誤解為 “和好” 的接觸。
五、判決后的執行銜接:防止男方拒不履行
即使法院判決離婚,男方仍可能不配合辦理房產過戶、支付撫養費等。需提前做好準備:
在判決書生效后 15 日內申請強制執行:若男方拒絕支付撫養費,可提交判決書、男方收入證明(向法院申請調取),法院會從其工資中直接劃扣。
對房產等不動產,提前申請財產保全:防止男方在訴訟期間轉移財產,確保判決生效后能順利分割。
涉及子女撫養權的,保留男方阻礙探望的證據:若男方拒絕交出孩子,可向法院申請 “行為保全”,責令其配合撫養權交接,情節嚴重的可對其罰款、拘留。
張女士的最終結果是:法院認定 “雙方分居滿 1 年,男方存在家暴且無悔改,感情確已破裂”,判決離婚,孩子由張女士撫養,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,房產按出資比例分割。拿到判決書那天,她在法院門口哭了 —— 兩年的堅持,終于換來了重新開始的機會。
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核心不是 “熬時間”,而是用 “第一次判決后的新證據” 證明 “感情已無修復可能”。只要證據扎實、應對得當,即使男方堅決不同意,法院也會依法作出公正判決。記住,法律保護的是 “婚姻自由”,包括離婚的自由,當一段關系已成為折磨,勇敢走出訴訟程序,才能為自己和孩子爭取更安穩的未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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